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报告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报告的通知
(甬政发〔1996〕52号1996年3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连同浙政发〔1995〕227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希望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大力支持市人民银行依法实施金融监管,各金融机构自觉执行国家的金融法规,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确保社会安定,更好地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全市金融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保持金融平稳运行,促进了我市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目前,全市金融秩序从总体上说是好的。但是,由于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管理工作还不完善等原因,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金融业务的问题相当突出,已对我市金融业安全、稳健经营和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对此,我们在前一时期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特就当前金融秩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加强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报告如下,以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切实维护金融秩序,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当前金融秩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严重违反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利率政策是国家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和规定的浮动幅度。而目前金融机构在存贷业务中违反利率政策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以科目转移、委托存款、发手续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有的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特别是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违规程度和性质尤为严重。据对1995年上半年我市170家金融机构的检查,发现利率违规业务20751笔,涉及金额31.38亿元。其中,国信、中信、工信三家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存款平均利率达15‰,委托贷款平均利率为18.6‰,有的甚至更高。利率违规不仅导致了金融机构间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加重了贷款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也会引发私设“小金库”、贪污受贿等消极腐败现象。
(二)非法设立帐外帐,逃避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的全部存贷业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统一核算,而目前有少数金融机构采用各种手段,将一部分存贷业务转移到帐外。如个别城市信用社滥用会计科目,通过“应收(暂付)款项”、“同业存放款”、“同业往来”科目发放贷款,金额累计超1000万元;又如市工商联信用社1995年4月共向贷款企业多收利息28.3万元,入技协帐户。设立帐外帐,不仅逃缴了法定存款准备金,逃避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严重违反了有关金融、财务会计和统计的法律规定,而且由于其隐蔽性强,失去了应有的内部约束,变成了违法犯罪的“防空洞”,还可能引发支付危机,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社会的安定。
(三)违规经营证券回购,造成大量资金逾期。证券回购应当有足额的实物券作保证,而有的金融机构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大量买空卖空。到去年12月底,宁波市4家主要券商机构证券卖出回购余额为3.84亿元,而买入返售余额为4.14亿元,两者相抵净流出资金0.3亿元。据了解,随着回购证券的陆续到期,由于偿付情况不甚理想,逾期额呈明显上升态势,12月底的回购、返售逾期额分别为2.18亿元和2.97亿元,回购、返售逾期率高达56.8%和71.1%。违规经营证券回购,不仅造成了信用扩张,助长了盲目投资和投机,而且导致资金大量逾期,并形成较大风险。
(四)利用信用卡协议透支,变相发放贷款。信用卡透支作为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的一项服务措施,是有严格的最高透支金额限制的,而有的金融机构有意放松透支金额限制,违规大搞协议透支。在金融机构年检中发现,仅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信用卡部1995年3月底协议透支余额就达3589万元,且透支款多以月息12‰计息。金融机构利用信用卡搞协议透支,既严重违反了信用卡业务章程,逃避信贷监控,又影响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造成银行资金的损失。
(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设立金融机构、开办金融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有的地方和部门,受局部利益的驱动,无视金融法规,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宁海金能物品调剂商行等13家调剂商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办理存、贷款及典当业务。海曙区西郊乡望春桥村合作基金会等农村合作基金会继续搞存贷业务,违规经营情况时有发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无法保障存款人的权益,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必然影响社会稳定。
(六)“金融掮客”乱倒资金,从中牟取暴利。由于目前资金供求矛盾比较突出,银行间竞争日趋激烈和一些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一些“金融掮客”趁机倒卖企业间歇资金甚至银行贷款,从中牟取高额利差。“金融掮客”乱倒资金,不仅提高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而且削弱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国家经济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扭曲了资金流向,使本来就偏紧的信贷资金供应更趋紧张,提高了资金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削弱了金融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甚至可能出现支付危机,影响社会稳定;腐蚀了一部分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引发经济案件,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和加强金融监管的紧迫性,采取果断措施,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依法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切实履行金融监管主管机关的职责。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中介业务,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违者要依法进行查处。要严把金融机构的“准入关”,尤其要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业务资格。凡不符合规定的业务资格条件的人员,其主管部门不得任命。要加大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处罚力度。今后金融机构凡搞违法违规经营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在违法违规问题纠正和妥善处理前,不得申办新的业务种类,申报增设分支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发生严重资不抵债的,要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撤并、吊销《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由人民银行接管等措施。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端正经营思想,正确处理拓展业务、增加盈利和守法经营的关系,确保安全、稳健经营。要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搞“定存定贷”、帐外帐,不得虚开存单、虚造报表,不得滥用会计科目、乱用结算工具,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政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拆借资金。商业银行(包括城乡信用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擅自为企业申请贷款和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对外拆借资金。储蓄所不得发放贷款、办理结算。
(三)金融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城市信用社等资本充足率不到8%的金融机构,要及时按有关文件规定补足。存贷超比例的,必须及时压回,不得再超。逾期贷款、催收贷款超比例的,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积极依法收贷。同时要提高各类担保贷款的有效性、合法性,逐步降低信用放款的风险。金融机构对单户企业的贷款一律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已经超比例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并限期压回;要严格执行大额贷款报备制度和贷款登记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大额贷款,并认真做好贷款证的登记工作。人民银行要有选择地跟踪大额贷款户,建立大额贷款风险预警系统。
(四)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对已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公告声明并统一监督销毁,防止利用重要空白凭证从事犯罪活动。要严格执行并尽快完善信贷、会计、出纳等各项业务规章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要害岗位的管理,落实贷款责任制。城乡信用社要重视发挥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正确履行“三会”的职责。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文明敬业的行业新风。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为企业介绍贷款、开具虚假资信证明,不得从事和参与“定存定贷”等活动。对参与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从严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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