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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请恢复落实官厅华侨农场合作管理体制及优惠政策的函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2]95号
  • 【发布日期】2002-11-28
  • 【生效日期】2002-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请恢复落实官厅华侨农场合作管理体制及优惠政策的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请恢复落实官厅华侨农场合作管理体制及优惠政策的函

(冀政函[2002]95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1984年5月29日,原国务院侨办企业司与怀来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并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营官厅华侨农场,隶属于原国务院侨办企业司(中国华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和怀来县人民政府。1986年7月10日经国务院侨办党组(86)侨党字第048号文件批准,中国华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和中国华建公司合并为中国华兴公司,隶属于国务院侨办直属的中国旅行总社,官厅华侨农场随中国华兴公司归属中国旅行总社,仍在侨办系统,继续享受华侨农场的各项待遇。自成立到1987年的4年间,官厅华侨农场共得到国务院侨办下达的各项基本建设投资198.7万元,对农场成立初期的生产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农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1988年以来,未经任何协商或征得怀来县人民政府同意,亦未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官厅华侨农场随中国华兴公司先后划归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和中国侨联管理。几经划转使官厅华侨农场隶属关系脱离了原签订协议的合作管理体制,官厅华侨农场自1988年以来从未享受过对全国86个华侨农场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致使官厅华侨农场的基本建设、设施改造等方面明显滞后于其他兄弟华侨农场,面临诸多的困难。为了继续办好我省唯一的华侨农场,更好地为华侨服务,请国务院侨办责成有关单位落实原定协议内容,恢复合作管理体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共同努力促进农场的发展。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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