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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乡镇 集体企业中全面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3]149号
  • 【发布日期】1993-07-31
  • 【生效日期】1993-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乡镇 集体企业中全面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乡镇
集体企业中全面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重府发〔1993〕149号1993年7月31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体改委、市保险公司、市乡镇企业局、市税务局《关天在全市乡镇集体企业中全面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市乡镇集体企业中全面推行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在市政府领导下,晚市乡镇企业职工冥行退休养老保险,从试点到推行已历时五年多,参加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达到六万多人。五年来的实践证明,乡镇企业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对稳定乡镇企业职工队伍,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了很大作用。现根据农业部〔1992〕农(企)字第20号文《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川委发〔1993〕5号文《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全市乡镇集体企业中(北培区、沙坪坝区仍按重府发〔1992〕54号文件执行)全面推地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部门管理的企业、乡(镇)、村、组集体企业、区(县辖区)、乡、镇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经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审查核实后,均应实行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由当地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同时,要积极引导乡镇联户、户办企业实行职工退休养老保险。

二、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仍坚持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一)国家扶持部份: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0%提取,税前列支,计入企业生产经营城本,执行新会计制度后,有关会计处理按新会计制度办;(二)企业自筹部分:由企业从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的福利费中提取20-30%,从税后利润留成中提取一部分;(三)职工自筹部分:由职工个人按不低于本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职工工资总额指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总额)。

三、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人民保险公司要保证养老保险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增殖,凡交付养老保险费在两年以上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可向人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经审查,企业确有还款能力的,保险公司应在该企业所交保险金总额的80%以内发放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借款,以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

四、关于退保问题。乡镇企业职工退体养老保险,属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部门)不得在投保期间集体退保。因特殊情况确需退保的,也要经区、市、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同意,报区、市、县乡镇企业退休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批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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