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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4-22
  • 【生效日期】1983-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

(1983年4月22日晋政发〔1983〕5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重视向人民群众宣传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的重要性及其在科学上的价值,坚决制止乱挖“龙骨”的现象。教育群众发现“龙骨”要认真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古脊椎动物化石的重要产地,要尽快建立起群众性的保护组织,并落实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对有意破坏重要化石的单位或个人,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保护化石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

二、在对国务院确定的榆社、武乡、保德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区加强保护的同时,垣曲、天镇、芮城、平陆也属重点化石保护区,禁止在上述这些县境内挖掘“龙骨”、药材,外贸、供销等部门也不得在这些县收购“龙骨”。其他有化石遗存的市、县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化石分布情况,划出本市、县的重点化石保护区,并明文规定不许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挖掘化石。
为了适当解决医用“龙骨”,药材经营部门应与文物主管部门协商,可在非重点化石保护区域内有计划有组织地挖掘。但要逐步减少收购量并适当降低收购价格。卫生医药部门在处方中应尽量少用或不用“龙骨”、“龙齿”。文物考古部门,在进行采挖和研究后,应将零碎的无研究价值的“龙骨”、“龙齿”,按照收购牌价售给药材经营部门,以供药用。

三、从一九八三年起外贸部门一律停止收购和外销化石。一九八三年以前已经收购而尚未出口的,要经文物主管部门鉴定处理。其中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按收购价移交文物主管部门;没有科学价值的,价拨药材经营部门,以供医用。

四、化石埋藏量较多的市、县,要注意培养具有一定识别鉴定能力的业务干部,以适应化石保护工作的需要。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在业务上应积极给予指导帮助。

附: 山西省古脊椎动物化石重点保护单位名单

(一九六一年九月六日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公布)

甲、二马营统以中国肯氏兽为主的动物群化石
一、武乡县石壁、芦则峪等地
乙、老第三纪哺乳类化石
二、桓曲县寨里村头桥沟、华峰镇南峪、湾里村、北坡等地
丙、新第三纪以三趾马为主的哺乳类动物群化石
三、保德县全境
四、榆社县全境
五、武乡县全境
六、河曲县南沙洼等地
七、兴县饮马会、魏家滩等地
八、临县白家庄、化林等地
九、浮山县史家坡等地
丁、第四纪哺乳类化石
十、临猗县潘侯乡吴咀沟、夏里村、浪店、滩道沟等地
十一、万荣县南村、金水崖、中村沟等地
十二、山阴县泥河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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