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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8]4号
  • 【发布日期】2008-02-16
  • 【生效日期】2008-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08]4号)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自1998年以来,本市组织实施了十三个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为进一步给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切实履行申办奥运会时的环保承诺,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市政府决定,在巩固前十三个阶段大气污染治理成果的基础上,2008年实施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
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以污染物减排为主线,通过执行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举全市之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全年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70%的目标。现将具体措施通告如下:
一、实施“5655”环境治理工程,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
(一)继续推进5项煤烟型污染治理工程。
1.进一步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各燃煤电厂在完成脱硫、高效除尘措施的基础上,6月底前,完成脱硝工程并投入运行。4月底前,京丰热电公司6号、7号发电机组停止运行。6月底前,丽都饭店、北京西客站、北辰供热厂等单位夏季运行的燃煤锅炉,完成烟气脱硫和除尘治理工程并投入运行。6月底前,各类开发区(园区)完成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小型燃煤锅炉,开展集中供热工程改造的,应在10月底前完成治理和整合。10月底前,顺义区、昌平区、平谷区和密云县政府完成6个集中供热项目建设,拆除100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其他远郊区县政府也要加快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整合。
2.执行更加严格的锅炉排放标准。6月底前,全市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均要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3.完成5万户采暖小煤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10月底前,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和宣武区政府分别组织完成2万户、2万户、0.3万户和0.7万户采暖小煤炉改用清洁能源的任务。
4.城乡结合部等地区取消原煤散烧。结合环境综合整治工作,10月底前,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政府组织完成五环路以内城乡结合部地区和五环路以外重点地区取消原煤散烧任务。
5.加大对违法使用小煤炉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违法使用小煤炉、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反弹。
(二)实施6项机动车污染治理工程。
1.严格新车排放标准。经国务院批准,自3月1日起,在京销售和注册的轻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标准);自7月1日起,在京销售和注册的公交、环卫、邮政重型柴油车执行国Ⅳ标准,同时要安装可监控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诊断系统。成品油经营和供应单位要向市场供应符合《车用汽油》(DB11/238-2007)、《车用柴油》(DB11/239-2007)标准的车用燃油。
2.加快对黄标车的淘汰和治理。6月底前,公交、环卫、邮政等行业完成2300辆黄标车的淘汰和2600辆黄标车的治理;市运输管理局组织完成从事旅游、省际长途客运、城市配送业务的黄标车的淘汰治理。12月底前,市交通委组织淘汰更新老旧公交车1500辆、出租汽车2000辆。
3.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6月底前,成品油经营和供应单位按规定要求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对尚未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单位,依法取消其经营、运营资质。
4.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从事建筑工程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标准)及其以上排放标准,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办理相关运输准运证后,方可驶入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作业;对于尾气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车辆,可根据车辆状况和相应补贴政策,由其所有人采取治理或更新措施。
自5月1日起,尚未达到国Ⅲ标准的建筑工程运输车辆,不得驶入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承担运输任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禁止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大货车上路行驶。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本市和外埠大货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加强施工机械污染排放监管。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达不到《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03)的施工机械;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继续开展5项污染企业治理改造工程。
1.关停部分污染企业。6月底前,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机化工厂、北京化工集团大有公司、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燃重油机组实现停产。12月底前,关停40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加强水泥生产企业污染治理,压缩规模,加快推进年生产能力低于20万吨的企业的调整和退出。
2.治理一批重点污染企业。首钢总公司在压缩400万吨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全力做好搬迁前的污染物减排治理工作;燕山石化总公司完成2号、3号催化裂解装置烟气治理、氯甲烷尾气治理等项目;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完成有机废气焚烧治理等项目;北京首钢红冶钢厂、北京平板玻璃集团公司、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北京秦昌玻璃有限公司、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南口玻璃瓶厂、北京首钢吉泰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六建材工贸公司、北京市翔牌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材化工厂、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北京首钢第二耐火材料厂、北京首钢康宏带钢厂、北京兴民玻璃制品厂、北京方瑞铸造有限公司、北京菲美特协立铸造有限公司等冶金、建材重点企业,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控制有组织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
3.加强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有机化工、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喷漆、服装干洗等排放有机废气的企业,要采取封闭作业并安装废气净化装置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达标排放。凡达不到要求的,停止油烟污染排放作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6月底前,排污企业要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237―2004)、《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等规定的排放限值。
(四)采取5项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1.坚决落实工地扬尘污染控制“五个100%”要求。工程建设单位要对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负总责,对施工过程实施全方位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各施工单位按照《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京建施〔2003〕3号)要求,做到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迁100%洒水压尘、暂不开发处100%绿化。
2.完成五环路以内及五环路以外重点地区裸露地面治理。6月底前,五环路以内及五环路以外奥运场馆周边等重点地区裸露地面要实施绿化、硬化治理,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要采取喷洒扬尘覆盖剂等方法抑制扬尘。
3.全面开展清扫保洁。对街巷、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落等进行彻底清扫;土堆、灰堆、煤堆、渣堆等全部密闭覆盖。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DB11/T353―2006)要求,采用新设备、新工艺,增加作业频次,加强城市道路的吸扫和冲刷作业,并定期公布道路保洁情况。
4.扎实推进裸露农田治理。通过采取播草种麦、留茬免耕等措施,基本实现全市农田“无裸露、无撂荒、无闲置”,达到三季见绿、四季无扬尘的目标。
5.着力加强生态保护。巩固朝阳区、海淀区、门头沟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等区县“国家生态示范区(县)”创建成果,完成密云县、延庆县国家级生态县创建工作;开展丰台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国家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继续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活动。
二、强化各方责任和政策支持,确保任务落实
(五)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制定落实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实施意见,将全年空气质量达标目标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责任到人,确保完成。各区县区域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目标分别达到:怀柔区怀柔镇、密云县密云镇和延庆县延庆镇78%;昌平区昌平镇、平谷区平谷镇72%;东城区东四、西城区官园、崇文区天坛、宣武区万寿西宫、朝阳区奥体中心、朝阳区农展馆、海淀区万柳70%;通州区通州镇、顺义区仁和镇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68%;丰台区丰台花园、丰台区云岗、石景山区古城、门头沟区龙泉镇、房山区良乡和大兴区黄村镇65%。
(六)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商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园林绿化等部门,要制定落实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具体方案,对照任务层层分解,切实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既定任务。
(七)强化排污主体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凡有排污行为的单位要按照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履行减排责任。
(八)完善减排政策。继续实施燃煤锅炉改造补助、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和电采暖优惠电价政策,制定并实施城乡结合部地区使用优质型煤的鼓励政策,推进煤烟型污染治理;对公交企业更新老旧黄标车继续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对出租汽车、环卫、邮政等行业更新老旧黄标车,继续实行补助政策;制定并实施促进从事建筑工程运输、旅游、省际长途客运、城市配送等业务的黄标车加快淘汰、治理或更新的政策。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落实减排责任,支持企业主动退出高污染、高耗能行业。
对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环保部门限制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九)依靠科技支持。充分发挥首都科技、人才优势,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积极开展科研攻关和自主创新活动,为空气质量改善再上新台阶提供科学依据和保障。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促进节能减排。
充分利用首都地区的技术资源,通过采用空间卫星遥感、激光遥测等手段,与地面监测相结合,全力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监测保障与评估工作。
(十)引导社会共同参与。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及时发布大气污染治理相关信息,使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的进展情况。
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少一缕烟尘,多一分健康”环保有奖举报等社会监督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以保护环境为荣,以污染环境为耻”的良好氛围。
首都精神文明办和市教委等部门积极推进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活动。环保部门继续开展市民建言献策治理空气污染、保障奥运空气质量公益活动,继续支持社团组织开展“少开一天车”等公益活动。倡导“碳中和”行动,为实践“绿色奥运”、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积极贡献。
(十一)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本通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防治大气污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或不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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