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18
- 【生效日期】2008-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5号
关于批准对木垒鹰嘴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木垒鹰嘴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木垒鹰嘴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木垒鹰嘴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对木垒鹰嘴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函》(木县政函〔2007〕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英格堡乡、西吉尔镇、东城镇、照壁山乡、白杨河乡、木垒镇、新户乡、良种场、克热克库都克牧场、大南沟乌孜别克族乡等10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迪西类型地方鹰嘴豆品种。
(二)立地条件。
1. 地处天山北麓、准葛尔盆地东南缘,海拔900米至1700米,属于干旱温带荒漠气候,为典型的“雨养”农业区。
2. 土壤:丘陵旱地以黑钙土和栗钙土为主,全氮不低于0.07%,全磷不低于0.045%,pH值7至7.9,有机质含量为1.5%至2.5%,土层厚度在1米以上。
(三)栽培技术。
1. 选种:选用提纯复壮后的种子,使种子质量标准达到色泽一致,籽粒饱满,无病斑,发芽率达到85%以上,纯度96%,净度达到98%以上。
2. 播种时间、密度:播种时间为4月1日至10日,保苗密度为33万株/公顷至37.5万株/公顷,最大保苗密度39万株/公顷,播种量75至90kg/公顷,播种深度4厘米至5厘米。
3. 田间管理:
(1)全生育期不施用化肥。
(2)苗期中耕除草2至3次,后期拔除大草。
(3)与小麦、大麦等禾谷类作物实行2年以上的轮作制度,避免与其他豆类作物连作。
4. 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收获。
当全株80%以上豆荚变黄,籽粒与荚之间白色薄膜消失,时间一般为8月1日至15日,及时收获,自然晾晒,当水分≤12.5%时定量包装入库。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征:种皮黄褐色,外形半起皱,有棱,外观鹰头特征明显,顶端具喙,籽粒大小均匀,千粒重160至200克。籽粒经过膨化后,酥脆可口,具有浓郁的清香味。
2. 理化指标:蛋白质含量≥22.0%,脂肪≤5.0%,油酸≥20.0%,亚油酸≥55.0%,钙≥150mg/100g,锌≥20mg/kg,铁≥7mg/100g。
3. 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三、专用标志使用
木垒鹰嘴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木垒鹰嘴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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