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4〕21号
- 【发布日期】2004-03-26
- 【生效日期】2004-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穗府办〔2004〕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系统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活动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时,主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须组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保安人员,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公安机关派出适量民警指导、监督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现场处理一些非警务人员无权处理的紧急事务。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场所,必须达到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并有足够的停车场地和交通疏散能力。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管辖原则上以属地为主, 由举行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其中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或跨区(县级市)举行的活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各具体承办单位应在活动举行20天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严格按照标准配备保安力量。在室内展览馆、体育场馆举行的展览、展销等活动,原则上按场地面积每1万平方米20―30名的标准配备保安人员;在体育场馆、广场举行的演出、比赛等活动,原则上按1万名观众200―250名的标准配备保安人员,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人增配100名保安人员;在商业步行街、广场举行的庆典等活动,根据场地特点和预计人流量酌情配备保安人员,具体比例由公安机关核准。未列举的有关活动参照
以上标准配备保安人员。
三、本《意见》所指政府系统大型群体性活动是指以各级政府或政府各部门的名义在本市公园、广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举办的,参加人数或人流量超过1000人的展览、展销、比赛、演出、庆典等活动。
四、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公安局联系。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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