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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2007年改革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部分学科门类初试科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学〔2006〕9号
  • 【发布日期】2006-06-09
  • 【生效日期】2006-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2007年改革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部分学科门类初试科目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2007年改革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部分学科门类初试科目的通知

(2006年6月9日 教学〔2006〕9号)




近年来,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为更好地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需要,进一步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十一五”期间,要在总结并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硕士研究生初试和复试改革,在继续强化复试对专业素质和专业实践能力考察的同时,进一步精简、优化初试科目,改革初试内容,使初试更加侧重考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

现就2007年改革调整部分学科门类初试科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教育学、历史学、医学等三个学科门类的初试科目和内容。初试科目为三门,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政治理论、外国语科目的满分值仍各为100分,专业基础综合科目满分值为300分。专业基础综合科目考试为大学本科阶段专业基础课的综合考试,考试内容为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以及相应能力。

二、对三个学科门类的大部分学科专业初试的专业基础综合科目实行统一命题,其中,对教育学、心理学、历史学等三个一级学科各设置一门统一命题科目,名称待定;医学门类仍设“西医综合”、“中医综合”统一命题科目。

三、三个学科门类中的体育学、考古学与博物馆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中药学等学科专业,其专业基础综合科目,可选用统一命题,也可由招生单位根据总体要求另行设置科目并自行命题,提倡招生单位之间联合命题。

四、统考科目命题范围的确定和命题的组织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阅卷工作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

五、凡设有相关学科专业并招生的单位,均应根据本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的要求,对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相关工作做出相应调整,使复试改革与初试改革有机结合,整体推进。

六、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初试科目和内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教育思想观念转变、教育教学改革、选拔和培养模式创新等各个方面,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各高校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妥推进,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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