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办发〔2005〕33号
- 【发布日期】2005-07-29
- 【生效日期】2005-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意见
(鄂办发〔2005〕33号 2005年7月29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天门市、大冶市、洪湖市、老河口市、安陆市、麻城市、郧县、监利县、秭归县、京山县、建始县、咸安区和曾都区等13个县(市、区)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一)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要求。做好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有利于畅通人民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有利于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增强财政资金分配的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人员编制管理,有效控制编制总量,降低财政供养系数,从根本上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
(二)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把财政资金的分配政策、分配结果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和人员编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管理和照章办事,有利于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效途径。做好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增强服务观念和公仆意识。
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运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五)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公开原则。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宜公开或限定在一定范围公开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二是真实准确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全面真实,准确客观;三是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扎实推进,讲求实效;四是及时便民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公开的形式要方便灵活,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
三、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
(六)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制度,把便于群众知情和方便群众办事的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能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情况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逐步推行编制“实名制”,做到定编定岗、编制到人,实现财政与编制管理工作的公开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七)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和方便群众办事的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主要包括试点县(市、区)财政和编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办事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经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内容。
(八)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当前要重点公开农村中小学贫困生“两免一补”资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沼气推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福星工程”资金、晚血病人医疗补助资金、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农村“五保户”救济资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等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和分配结果等内容。对于分配到人头的专项资金要公示其享受对象、到项目的专项资金要公开项目立项、资金拨付和检查验收情况。
(九)公开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情况。主要包括试点县(市、区)各类编制总额与分类、各单位机构编制和在职人员情况等内容。
(十)对向社会公开范围以外的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全面推行依申请公开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公开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财政、编制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申请公开,不能或不宜公开的内容要作出解释说明。
(十一)试点县(市、区)要加快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建立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站,完善各项技术规范,主要通过互联网公开,公开资料在网上保留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全方位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十二)试点县(市、区)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要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由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公开;按规定不纳入财政管理的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开;财政专项资金享受对象公示、项目立项与验收情况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信息的公开由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依申请公开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行首问责任制。
四、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要建立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财政厅作为召集人,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实行分级负责制,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试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每人要联系一个政务公开难度较大的部门或乡(镇),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十四)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及时全面公开,特别是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人员编制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全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从2005年8月起正式启动,年底进行检查验收,2006年在全省全面推开。省直各单位和具备条件的市(州)要按本意见尽快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抓紧制定下发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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