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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意见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8〕16号
  • 【发布日期】2008-03-23
  • 【生效日期】2008-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意见

(穗府办〔2008〕1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市时有出现,并呈蔓延趋势。为维持我市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7〕14号)精神,现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其涉及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前,我市出现的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和代理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与传销组织勾结、利用传销手法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广州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成员由广东证监局、银监局,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和广电局等单位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我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金融办: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各自的分工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具体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广东证监局:依法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及时核实涉案主体是否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对证券业务性质进行认定,对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必要时派员参与办案。

广东银监局:依法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查处、冻结有关非法证券活动账户的工作。

市委宣传部:积极协调省属媒体并指导市属媒体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舆论宣传和报道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市工商局:组织各分局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市公安局:对工商、证监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或案件积极组织侦办;在工商、证监部门调查案件时,及时派员协助;密切与检察院、法院协调配合,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惩处力度。

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在广东证监局对市属电台、电视台、报刊上播放或刊登的违规证券类节目和广告做出认定后,责成媒体进行整改、停止播放或刊登,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媒体传播证券信息、广告的活动;对工商、证监部门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中发现并移交的涉嫌非法出版活动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机制,加强配合

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建立机制、加强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合力。证券、期货公司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涉嫌非法从事境外证券、期货交易及证券投资咨询的案件,由工商部门牵头查处;案情复杂的,可商证监部门联合执法。对非法发行股票等危害大、涉及面广的案件,公安部门应及早介入。对证监部门移送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线索,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及时组织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证监部门。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必要时可召开专题研讨会或案件通报会,及时交流和掌握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信息和案件办理情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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