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展览药品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注[2005]367号
  • 【发布日期】2005-07-05
  • 【生效日期】2005-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展览药品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展览药品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5]367号)




根据《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的规定,为方便展览药品的进口,规范口岸管理,现就展览药品进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展览药品,是指在展览会、技术交流会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演示用的药品。

二、展览药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不需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和口岸检验。

三、对于货物所有人予以放弃的展览药品,经海关认可后,由海关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相关费用由货物所有人承担。

四、其它事项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