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4〕1号
- 【发布日期】2004-02-23
- 【生效日期】2004-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加强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加强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政府国资委 《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加强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加强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市总工会 市政府国资委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充分发挥民主管理企务公开作用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4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哈发〔2003〕24号)精神,组织、动员全市国有企业职工积极参与、支持企业改革改制,确保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改制
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国有企业改制特点,认真履行“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建设和改革”的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支持和参与改革改制的良好氛围。要向职工公开企业资产负债账、盈亏账、劳动效率账、工资福利账、审计评估账,让职工群众全面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增强对企业改革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组织职工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使其认识到企业是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出资人按出资额承担相应责任;企业效益和职工利益的获得必须靠企业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树立“企业靠改制发展,职工靠企业生存,利益靠市场回报”的观念。要组织职工全面了解国家出台的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掌握政府在社会保障、职工安置、劳动关系调整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各项规定,增强职工按照法规、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组织职工算好改革后企业的发展账、效益账、职工工资福利账,使其认识到改革改制是为了职工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发挥职工参与改革改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制度,切实落实职工“五项”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关于“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促进企业民主管理深入、健康发展,积极参加企业改制领导机构,参与改制方案和企业章程制订、企业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股权设置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和集体利益。国有企业要依照《企业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载体推行厂务公开。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要将改革政策、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公开,保证职工群众行使知情权;要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座谈会和邀请工会、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等多种形式,保证职工群众行使参与权;要将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途径交由职工代表讨论,保证职工行使审议权;企业职工对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产权交易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改制能否保证企业发展,出资人和经营者是否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享有监督权;企业改制后,新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要保留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的产生,要依法民主选举,保证职工行使选举权。
三、认真开好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依法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以及《意见》的规定,企业重大事项如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工会组织要监督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改制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工作;督促企业对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解决;保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足额到位;妥善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工伤病残人员的安置工作。企业改制后,工会组织要监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要代表职工对解除、终止、续签、重签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后,必须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保障工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依法保护工会拥有的办公设施、活动场所及其所属财产不被侵占。要切实做到企业改制到哪里,工会组建到哪里,保证工会组织不削弱、工作不断线、经费不断流、资产不流失。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在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时,要注意维护法律规定的出资人各项职权,并保证国家已明确规定政策的实施。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益的出售或转让,国有企业的重组和购并,要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各级政府出台的关于劳动、社会保险、就业、失业等政策,企业和职工要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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