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
- 【发布日期】2005-08-15
- 【生效日期】2005-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3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3号
2005年8月8日,蒙古国食品和农业部国家兽医局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8月7日在蒙古库苏古尔(Huvsgel)省发现80只死亡禽类,包括野鸭、鹅、天鹅等,初步诊断为感染A型禽流感所致,进一步的亚型确认工作正在进行中。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并撤销已经签发的从蒙古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来自蒙古的禽类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尚未报检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已经受理报检的,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蒙古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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