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培训〔2007〕266号
- 【发布日期】2007-12-28
- 【生效日期】2007-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危险物品(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危险物品(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安监总培训〔2007〕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组织制定了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其他安全等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和继续教育大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危险物品(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继续教育大纲由继续教育对象、继续教育目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安排五部分组成。
1.继续教育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聘用的危险物品(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
2.继续教育目的
使继续教育对象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方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熟悉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完善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3.继续教育要求
3.1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实施。
3.2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8学时。
3.3 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采用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等形式,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讲求实效。
4.继续教育内容
4.1 职业道德规范
4.2 新颁布的民爆器材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3 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管理
4.3.1 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动态、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特种作业岗位及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等有关内容。
4.3.2 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4.4 民爆器材安全生产技术
4.4.1 炸药燃烧与爆炸特性
4.4.2 火药、起爆药、延期药特性
4.4.3 民爆器材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4.4.4 民爆行业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与本质安全
4.4.5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主要内容
4.4.6 民爆器材安全生产技术
主要包括防火、防雷等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关键设备原理、结构及其安全技术、安全使用年限,专用设备检查、维护保养及档案管理;典型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控制;职业健康危害及其预防等有关内容。
4.5 民爆器材事故应急管理
4.5.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5.2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4.5.3 事故救援工作步骤和要求
4.5.4 事故档案管理
4.6 案例分析与研讨
4.6.1 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简介
4.6.2 事故分析与总结
5. 学时安排
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具体内容学时安排参见附表。
附表
危险物品(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安排
继续教育内容 学时
职业道德规范 2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
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管理 10
民爆器材安全生产技术 12
民爆器材事故应急管理 6
案例分析与研讨 12
考 试 2
合 计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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