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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井陉县鑫源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汽车综合服务楼等工程项目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217号
  • 【发布日期】2008-03-31
  • 【生效日期】2008-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井陉县鑫源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汽车综合服务楼等工程项目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井陉县鑫源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汽车综合服务楼等工程项目的意见

(办保函〔2008〕217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井陉县鑫源煤炭运输有限公司井陉窑遗址基建项目的请示》(豫文物〔2008〕16号)和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相关考古发掘申请书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井陉窑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河东坡窑址内涵丰富,是井陉窑遗址具有代表性的窑址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其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请你局协调相关部门,将井陉县鑫源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汽车综合服务楼等拟建项目移出井陉窑河东坡窑址保护范围,另行选址建设。
二、暂不同意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在井陉窑河东坡窑址保护范围内配合井陉县鑫源煤炭运输有限公司基建项目的考古发掘申请。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合作开展井陉窑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妥善处理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切实做好井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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