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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452号
  • 【发布日期】2008-05-21
  • 【生效日期】2008-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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