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8〕8号
- 【发布日期】2008-04-16
- 【生效日期】2008-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8年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8年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办发〔2008〕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8年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2008年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按照省委改善办的要求和市纪委三次全会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环境建设的实际,现就我市2008年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完成省、市确定的专项重点工作任务,着重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和实现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目标提供服务和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服务质量差、工作效率低问题。针对企业反映较普遍的冷冲横硬、推诿扯皮、刁难勒卡等“办事难”问题,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工作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继续深入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无偿代办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制等八项制度,认真执行《哈尔滨市推行“八项制度”考核办法》。继续开展“为企业和群众服务好窗口”评选活动,拟在全市评选30个“为企业和群众服务好窗口”。对已被评为“好窗口”的单位进行明察暗访,对管理不到位、纪律松弛、办事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的窗口单位给予摘牌处理,并进行通报。开展“千家企业评机关”活动。采取问卷测评的方式,由1000家企业对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之中。充分发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监督员的作用,持续开展各种形式的明察暗访活动,对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二)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解决滥执法、乱罚款问题。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全面推行“亲民执法”理念,使“亲民执法”思想贯穿于执法全过程,体现在执法结果上。加强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和执法水平,杜绝“机械执法”、“野蛮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建立或明确执法案件审核部门,规范审核程序,落实审核机制,对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防止或减少不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要到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经审查发现其所作处罚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备案审查部门要责令其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政府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进行不定期调卷检查和年度审验,以遏制乱罚款行为的发生。推行首次轻微违规不处罚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第一次出现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执法部门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不给予经济和其他行政处罚。落实罚缴分离制度,财政、监察部门联合对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和在处罚过程中利用第三人收取“好处费”中饱私囊的行为。
(三)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解决司法不公问题。
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政法干警牢固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严防发生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明显偏袒、有意拖延、滥用自由裁量权、执行不力等司法不公问题。建立“公正司法环境考核评估”体系,制定考核办法,确定考核指标,科学组织评估考核,从制度上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司法公正。建立回访制度,对于涉企司法案件,要定期进行回访,听取企业对司法工作的意见,了解司法活动情况,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因涉嫌违纪导致司法不公的典型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办案人员要坚决追究责任。
(四)强化对投诉、举报问题的调查工作,严肃查处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的典型问题。各级改善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受理企业投诉、举报的效率低下、滥执法、滥罚款、司法不公等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问题,集中查处一批企业关心、社会关注、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干扰和破坏发展环境的问题,并将结果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通报,不断优化环境,扩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影响。在查处工作中要举一反三,析案明理,着重研究解决同类案件的深层次问题。
三、推进措施
(一)加大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力度。各级改善办要设立举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市改善办对转交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要加强督办和指导,确保每件投诉、举报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充分发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作用,监督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提供问题线索,反映企业呼声。各级改善办要对重点企业开展定点联系和经常性的走访调查,了解企业实际问题,提高工作的直接性和有效性。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调查认定的乱罚款、乱检查、乱执法等行为和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等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报同级改善办。对2007年全市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和通过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进行清理,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司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进一步落实《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民警严重违法违纪予以辞退处理的十条规定》、《哈尔滨市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哈尔滨市法院系统《对有问题案件责任法官停止审判权制度》、《哈尔滨市司法局违法执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对错案严肃实施责任追究。
(三)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制定印发《哈尔滨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考核办法》和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推进、落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以“环境就是生产力”、“环境建设,人人有责”为主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深刻认识到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保持宣传工作的连续性和经常性,努力形成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曝光并跟踪报道。
四、责任分工
(一)推进“八项制度”落实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改善办、市直机关工委牵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责任办、市行政服务中心为责任单位。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解决滥执法、乱罚款问题。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城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责任单位。其中继续规范各类收费行为、着重解决“收费乱、乱收费”问题,由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为责任单位。
(三)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解决司法不公问题。此项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市监察局为责任单位。
(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此项工作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市工商局、市改善办为责任单位。
(五)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哈报集团、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六)严肃查处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此项工作由市改善办牵头,市委政法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为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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