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农科教发[2008]1号
- 【发布日期】2008-04-18
- 【生效日期】2008-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财政(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厅(局、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贯彻中央有关精神,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尽快启动今年的培训工作,财政部于3月初已将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助资金预拨各地。你省(兵团、局)上报的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经农业部和财政部审定,原则同意。请根据实施方案,抓紧启动培训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培训和转移任务。现就做好2008年阳光工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8年阳光工程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转产转岗就业技能为重点,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通过提高标准、公平竞争和有效激励,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农民技能层次,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培训任务和资金安排
根据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和2007年项目实施情况,2008年阳光工程仍以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为实施重点。全年培训农村劳动力350万人,培训后转移就业率不低于80%。2008年中央资金继续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东部地区人均170元、中部地区人均310元、西部地区人均37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各地要落实中央有关要求,不断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投入,资金统筹使用,进一步提高培训补助标准。各省对农民参训的具体补助标准必须依据培训成本,对不同工种、不同时间的培训实行差别补助。
三、培训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时间
阳光工程培训原则上为20-180天,低于20天的培训,要以县为单位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短期培训专业备案表》(附表1),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中长期培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阳光工程培训质量和技能层次。各省全年30天以内培训比例要控制在30%以内。
(二)培训内容
阳光工程继续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对受训农民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方面,要在抓好用工量大的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焊工、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缝纫与加工、建筑装饰、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手工业、农村服务业等相关技能培训,同时做好阳光工程学员就地就近转产转岗就业工作,为当地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引导性培训方面,鼓励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以基本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安全生产、农村土地流转和艾滋病防治等知识为主的引导性培训。继续制作引导性培训标准化课件,免费发放各培训机构。阳光工程培训班须根据标准化课件开展引导性培训,落实8课时的培训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要进一步充实阳光办人员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8号)要求,认真落实阳光工程工作经费。各级阳光办要严格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发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要通过行政处罚或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要通过培训任务和资金投入的适度集中,培育规模培训基地,创建一批精品课程、精品专业,打造以地域或技能为标志的劳务品牌。
(二)强化机构管理
各地要抓紧开展基地认定工作,并于5月10日前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汇总表》(附件2)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要进一步规范基地认定程序,坚持就业导向,推行订单培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努力将积极性高、培训质量好、就业渠道广的优质培训机构吸收到阳光工程中来,确保受训学员能够学有所成。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采取措施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能力。各级阳光办要督促培训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保证有一支理论基础扎实、业务技能精良、教学能力突出的教师队伍承担阳光工程培训工作,保证受训农民人手一本编印规范、实用易懂的培训教材。要充分发挥建筑等行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多的优势,鼓励建筑等行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积极开展建筑类专业技能培训。
(三)规范质量考核
从2008年起,各地要将受训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作为考核阳光工程的重要指标,采取加大补贴力度等方法,鼓励和督促培训机构积极引导受训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要根据当地实际,在现有基础上细化量化质量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强化培训考核,不断提高阳光工程培训的层次和水平。
(四)严格项目监管
各地要认真落实阳光工程四个管理办法和五项制度,强化对各培训班次的跟踪监督和过程监管。要结合当地实际,继续对培训任务指标实行动态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培训机构的职责,认真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监管登记表》(附表3),将项目监管责任落实到人。要进一步规范学员台账,从2008年起,统一将培训台账和就业台账合并为《阳光工程培训和就业台账》(附件4)。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各省阳光办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月报表》(附件5)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并督促各级阳光办及时通过阳光工程监管系统填报当地培训和转移工作进展。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在阳光工程监管中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阳光办要高度重视宣传和沟通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阳光工程工作情况,争取相关支持。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工作宣传。宣传要突出“阳光工程”品牌,重点宣传各地典型经验和典型学员事迹,凸显阳光工程在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扩大阳光工程影响,促进形成全社会关注农民、关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氛围,带动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开展。全国阳光办将继续编印阳光工程宣传挂图,免费发放各地,在阳光工程项目县各乡镇、村委会主要公共场所、宣传窗口和培训机构广泛张贴,调动农民参训积极性。
附件:
1.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短期培训专业备案表
2.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汇总表
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监管登记表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就业台账
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
农业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