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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莫尔寺遗址保护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608号
  • 【发布日期】2008-07-09
  • 【生效日期】2008-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莫尔寺遗址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莫尔寺遗址保护工作的意见

(办保函〔2008〕6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莫尔寺遗址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工作方案〉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08〕2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莫尔寺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应加强研究和保护,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遗址的“四有”和日常看护等基础工作,确保遗址安全。

二、目前,莫尔寺遗址尚不具备编制保护规划的条件。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开展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与测绘及必要的考古发掘,进一步搞清遗址布局,探清地下遗存分布状况,明确保护对象,在此基础上开展遗址价值和保存现状评估,调查分析遗址本体及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为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你区大遗址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遗址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保重点和工作质量。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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