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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56号
  • 【发布日期】2009-04-20
  • 【生效日期】2009-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政〔2009〕56号)




自2003年我市召开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涌现出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彰显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进一步促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洛宁县人民政府等28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河南省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等10家少数民族模范企业、孙治民等67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为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立新功。全市各族人民以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锐意进取,勤奋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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