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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6〕40号
  • 【发布日期】2006-03-27
  • 【生效日期】2007-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环办〔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我局自1997年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模”)以来,得到了各城市人民政府的积极响应和支持。目前已有一批城市获得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为促进我国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结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十一五”环保规划要求,我局对现行“创模”指标进行了调整,进一步规范“创模”工作。

现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和管理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已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和正在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新的考核指标和工作规定,扎实认真地开展工作,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重要的表率作用。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5、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6、单位GDP能耗 <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GDP用水量 <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8、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9、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11、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1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3、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三)环境建设

14、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1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1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7、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18、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9、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南方城市不考核)

2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2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2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3、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四)环境管理

24、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5、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

26、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27、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8、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9、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30、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三、参考指标

1、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2、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注:

(1)该指标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鼓励各省(自治区)开展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可以按照现行指标执行。

(2)西部城市只能选择分类指导指标中的一项。

(3)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及环境管理指标有关操作规范和解释,按《“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执行。

(4)直辖市城区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工作参照本指标体系执行,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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