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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84 号
  • 【发布日期】2008-04-20
  • 【生效日期】2008-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8〕84 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瑞杰汽摩配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等27个建设项目局部修改福清市城头镇等6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8〕2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68.1859公顷土地(其中耕地60.562公顷)纳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福清市城头镇、渔溪镇、海口镇、港头镇、镜洋镇、新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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