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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关于金融更好地服务“两个先行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72 号
  • 【发布日期】2008-04-21
  • 【生效日期】2008-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关于金融更好地服务“两个先行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关于金融更好地服务“两个先行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8〕7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和福建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金融更好地服务“两个先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金融更好地服务“两个先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福建证监局 福建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拓展金融服务“两个先行区”建设的作为空间,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金融协调互动、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持信贷平稳增长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总量适度增长、投向有保有压的原则,主动作为,积极拓展信贷运作空间,努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一)积极争取增加信贷投入。认真落实各级政府与有关金融机构签署的关于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积极向总行宣传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战略地位、发展成就和发展前景,大力推荐优质项目,促进信贷资源配置向福建倾斜。以金融服务和产品试点为平台,先行先试,积极向总行申请试点专项资金;积极帮助台资企业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业机构对台资企业专项贷款,加大金融支持闽台经贸合作的力度,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继续抓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中国银行小企业贷款以及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综合开发、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三项支农新业务试点工作。实施项目带动,主动跟踪了解我省重点项目建设动态,对重大建设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通过多种举措,努力实现新增贷款额保持逐年平稳增长。

(二)加强省内外资金调剂。通过直接转让、间接银团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等方式,向省外银行业机构转让信贷资产,为新增贷款腾出空间。稳妥开展票据买卖业务,对省内贴入的票据向省外同业办理转贴现,吸聚利用省外资金。加强境内外金融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利用境外资金,加大对外经贸企业外汇贷款投放。兴业银行等法人机构要根植福建,加强系统内资金的调剂配置,在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向福建省内倾斜。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努力挖掘潜力,加大筹资力度,优化信贷投向。邮政储蓄银行驻闽分支机构在加快贷款业务推广,加强资金自主运用的同时,要加强与省内其他银行业机构的协作,积极向总行推荐优质项目,通过协议存款、参与银团贷款等方式,促进邮储资金返闽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三)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积极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金配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资金效用。优先保障我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重点支持机械装备、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不断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确保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幅,确保农业贷款增幅逐年增长,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贷款。大力发展票据业务,拓展有真实交易背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商业汇票业务,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短期资金供应渠道。切实落实授信尽职制度,不断强化信贷风险管理,用好信贷增量,大力清收不良贷款,盘活信贷存量。合理配置信贷期限结构,加快贷款周转速度,提高贷款使用效率。注重信贷资金在年度内的均衡投放,努力保持资金供求在时间序列上的匹配。

二、增强直接融资能力

资本市场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发展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一)积极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落实各级政府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扶持政策,加大宣传、培训、服务、引导力度,推动一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动一批企业进入保荐机构辅导程序,推动一批企业尽快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开展到境外上市工作,努力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批次推进格局,力争每年有15家以上企业在境内外发行上市。积极扩大上市途径,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以创业板市场推出为契机,全面调查掌握创业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动态信息,加强创业板上市相关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创业型企业的保荐服务工作,推进创业型企业改制上市。

(二)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鼓励运作规范、业绩突出、具有扩大经营规模和再融资能力的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加快发展。支持业绩较好但达不到配股和增发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收购兼并、吸收控股股东的优质资产等措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激活公司再融资能力。推动绩差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资产置换或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脱胎换骨”,恢复盈利和持续经营能力,重获再融资功能。

(三)推动企业扩大债券融资。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以及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筹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四)积极拓展其他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作用,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境内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来闽开展业务。利用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开展为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股权融资等新业务,实现资本的有效流动和合理配置。积极与中央有关部门沟通,探索组建海峡产业投资基金,为境内外资金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搭建平台和桥梁。

三、拓展多种融资方式

进一步拓展、创新融资方式,充分发挥金融杠杆和融资平台作用,更多地引导和吸收各类资金,提高融资水平。

(一)强化担保融资功能。继续完善省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民间投资组建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及吸收民间资金增加对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做大做强我省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推动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行业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探索开展“桥隧担保”、“担保换期权”等创新担保方式,为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支持政策性银行依托其他金融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业务。

(二)强化信托投融资功能。进一步发挥信托投资公司投融资平台作用,促进民间资金向投资资金转化。积极探索以集合资金信托、收益权信托方式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和运作方式的多元化。积极运用信托方式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效拓展委托贷款业务,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强化保险、租赁、典当的融资功能。各驻闽保险公司要积极向总公司推荐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条件的建设项目,争取总公司的支持,吸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购买企业债券。支持兴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大力拓展省内金融租赁业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驻闽分支机构要抓住总行已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总行多元化经营的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强银租合作,积极推荐项目和企业,并在客户审查、结算服务和项目管理等方面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本集团金融租赁公司来闽展业,为我省项目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升级等提供融资服务。加快培育我省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国内外融资租赁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发挥典当行作为辅助性融资渠道的作用,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四、积极推进金融创新

各金融机构要增强金融创新意识,积极推进金融产品、服务和机制创新,以创新谋发展,以创新求突破,以创新促服务,以创新增投入。

(一)完善金融创新机制。各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结合自身业务特长,明确金融创新战略、规划和目标,完善创新配套机制,提高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再创新能力。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小企业授信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简化小企业信贷操作流程,改进小企业融资服务。认真总结推广全省支农信贷综合试点经验,积极推进支农机制、渠道创新,向农村引入多样化、有特色的金融产品。各驻闽银行业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支持,促进更多的新业务、新产品在福建先行先试。进一步完善“一行三局”监管协调机制,对跨业务、跨市场的交叉工具、混合产品实行有效监管、优质服务,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外部环境。

(二)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大力推进资产类产品创新,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积极开办动产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等贷款品种,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不断探索完善和推广林权、海域使用权、茶园经营权、渔船所有权等行之有效的担保方式,促进农村资源的盘活和流转,有效加大对“三农”信贷投入;积极探索推进在建船舶抵押贷款业务,支持福建造船工业发展。努力推进负债类业务创新,保持存款稳定增长,为资产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不断推进中间业务创新,建立包括结算、担保、代理、咨询顾问等在内的完善的中间业务服务体系,努力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组合化的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

(三)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各金融机构要发挥特长和优势,积极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根据项目和企业资金需求特点,设计多样化的融资组合,在满足资金需求的同时,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强化信贷管理的同时,为重点项目、优质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加快贷款的审批和发放进度。通过举办融资培训班等方式,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指导培训,帮助企业增强金融意识,深入了解和熟练运用各类金融产品,提高融资能力。指导和帮助外经贸企业积极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灵活选择结算币种和工具,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等国际金融市场风险。呼应闽台产业对接规划,加强对在闽台资企业金融服务,推动两岸电子信息、机械设备、石油化工等产业顺利转移和成功对接。

五、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从海峡西岸经济区区域地位和发展战略出发,坚持引进与培育并举,丰富金融机构门类,加快金融改革发展和开放步伐,努力构建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相配套的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不断增强融资和服务能力。

(一)引进和增设金融机构。开辟吸聚资金新途径,充分利用6?18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9?8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和5?18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暨中国福建商品交易会等平台,以及邀请中外资银行组团考察海峡西岸经济区等方式 ,增进沟通互动,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来闽设点展业,带来新资金;支持浦东发展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在闽设立分支机构;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州代表处升格为分行,更好地发挥其在我省对外经贸合作中的融资作用。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到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的地区设置营业网点;做好永安、建瓯两市村镇银行的组建工作,在积累经验基础上,积极争取逐步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促成省内实力较强的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融通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改制、重组等方式,加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步伐,增强综合实力,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鼓励城市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原则加强在股权、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联合与协作,有效发挥联动发展的整体效应,提升竞争力。支持福州市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并择机上市,进一步拓展发展区域和发展层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力争2008年完成专项央行票据兑付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增资扩股,完善产权制度、经营机制和内控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的作用。

(三)加快金融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支付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支付清算业务连续、安全运行,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支付服务。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中小企业普遍建立信用档案,充分发挥征信信息的信用增级功能,提高企业融资效率。抓紧新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金融人才支持。

六、积极推动两岸金融互动合作

充分利用海峡西岸经济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在政策上先试先行,完善对台资企业和台胞的金融服务,增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闽台金融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动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积极谋划,稳步推进,争取中央和上级部门支持在对台金融合作有关政策上先行先试。在政策许可情况下,争取各类台资金融机构到福建设立机构,投资参股地方金融机构或创办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富邦金控通过香港等第三地子公司投资入股厦门市商业银行。积极争取兴业银行等我省金融机构在台设立机构,实现两岸金融业双向直接交流合作,服务于“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建设。

(二)探索建立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和互换机制。继续推动我省银行与台湾地区银行建立通汇或代理行关系,加强汇款、托收、信用证等国际结算业务合作。进一步扩大新台币兑换试点,积极向国家争取,将福建新台币兑换业务试点由中行系统拓展到基层网点众多的工行、农行、建行和兴业银行,同时在两岸直航客运码头、开办两岸包机直航的机场、对台小额贸易网点和台轮停靠点设立新台币代兑点。积极在对台小额贸易管理中推进人民币计价结算和办理核销,扩大福建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取人民币办理核销试点范围,为两岸投资贸易往来提供便利。积极争取中央支持,探索在闽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三)强化对台外汇服务意识。积极推广应用进出口收付汇网上核销系统,服务台资出口企业便捷完成进出口收付核销业务,同时争取在所有大型、重点台资企业中推行进出口自动核销办法,最大限度地简化进出口业务办理程序,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继续实行对大型、重点台资企业定期不定期上门服务制度,增强外汇政策宣传力度和透明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外汇金融环境。

七、深化政银企合作

推进政银企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沟通,畅通资金供求信息渠道,促进项目与资金的快速、有效对接,实现政银企良性互动,合作共赢。

(一)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提高合作层次,扩大合作范围,增进政银企信息沟通。采取协调会、会商会、对接会以及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强化金融机构与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沟通,及时、有效地对接自主创新、节能减排、优质中小企业和外经贸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加强金融同业协作,建立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设立银团贷款项目储备库,积极启动银团贷款项目推荐制度,推广银团贷款业务,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二)拓展电子信息平台服务功能。要强化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的建设与运作,将信息平台建设成门类齐全、内容丰富、功能实用的信息载体。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政银企信息对接上的时间、空间和成本较低的优势,及时发布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宣传金融产品和服务,公布企业资金需求等相关信息,开展专项资金供需对接,推动信息平台功能由信息发布向及时、有效对接中小企业资金需求转化,完善持续、便捷、高效的网上资金供求衔接机制。

(三)营造良好金融运行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随意干预金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政策法规、金融知识、金融产品的宣传,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促进金融知识的普及和金融产品的推广运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多途径、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整合工商、税务、金融、司法等部门信息,建立健全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在更大范围内共享,推动社会形成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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