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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征收土地公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5]181号
  • 【发布日期】2005-10-25
  • 【生效日期】2005-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

(汕府[2005]18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9月24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214号文批复我市,同意征收集体土地5.8574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嘉利好食品有限公司焙烤食品生产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濠江区南山湾工业园区范围内,地类为工矿用地(废弃盐田)。四至范围为:东至红线界桩,南至河中路边线,西至纳米公司界线,北至红线界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征地面积:所有权人为濠江区滨海街道华新社区居委会,土地面积5.8574公顷(折合87.861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标准为2.2万元/亩,计193.2942万元;盐田补偿费为0.30万元/亩,计26.3583万元;附着物补偿费为79.0749万元。合计征地补偿款总额为298.7274万元。

五、按征用耕地标准划留被征收土地总面积的5%指标给华新社区居委会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地点以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濠江区滨海街道华新社区居委会。

七、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465092。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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