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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7号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7号
  • 【发布日期】2005-12-27
  • 【生效日期】2005-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7号

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7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医疗救护员等2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的函》(劳社厅函[2005]425号),医疗救护员、健康管理师2个新职业已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卫生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将开展这2个职业的鉴定工作,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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