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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8〕42号
  • 【发布日期】2008-04-28
  • 【生效日期】2008-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8〕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稳定农业生产,调整种养结构,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基础产业,也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受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很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手段,上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的商业农业保险,由于农村经济水平低、农民支付能力差、经营成本高,陷入了“保险公司保不起,农民买不起”的困境,目前基本处于停办状态。
近年来,随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三农”投入进一步加大,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保险意愿与需求日益增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用好WTO规则中的“绿色”政策,提高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民收入水平;有利于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增加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促进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保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控制优势,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3.自主自愿。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市县政府、保险机构等有关各方自主自愿参与农业保险试点。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4.协同推进。将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以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支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保监、宣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应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种植业保险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养殖业保险选择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
鼓励各地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品种开展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包括:
1.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强制捕杀。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时,经办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三)保险金额。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投保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确定种植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暂定水稻300元/亩、小麦260元/亩、玉米240元/亩、油菜260元/亩、棉花300元/亩。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暂定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最高不超过6000元/头。
试点地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水平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自行负担。
(四)保险费率。根据我省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基本水平,暂定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分别为:水稻5%、小麦4%、玉米5%、油菜4%、棉花5%、能繁母猪6%、奶牛8%。
(五)保费补贴。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0%,种植场(户)承担20%。养殖业保险保费根据不同品种,实行差异化补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40%。
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自主确定,原则上市级财政比例不低于县级。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相应减轻农户负担。市、县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对各地自主开展的其他试点品种,所需补贴由当地自行负担。
(六)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七)试点地区的确定。以市为单位(省属农垦企业以省农垦集团为单位),自主自愿提出试点申请。试点申请主要包括试点工作方案、推动措施等。试点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全市范围或选择部分县(市、区)试点。
(八)保险经办机构的选择。通过招标方式,从省内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的业务管理经验、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承受相关经营风险较强的保险机构中,择优确定数家保险经办机构。各试点市从中选择保险机构承办本市农业保险业务。
(九)保险资金管理。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养殖业保险资金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保险经办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种植业保险品种按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保费结余亦全额转入风险准备金;养殖业保费盈余,不作为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
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保险赔付责任。为切实保护投保农户利益,发生灾害赔付时,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
发生超赔时,以市为单位核算,由各市与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确定赔付责任。如市发生整体绝收,专题报省政府研究。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常务副省长孙志刚为组长,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保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日常工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抓好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与联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保监部门负责保险业务指导、业务监督以及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协调。各级农业部门协助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并指导农户做好农作物、家畜的防灾防病。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负责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损和灾情评估等工作。承办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网络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
(三)广泛深入宣传,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通过开展培训、讨论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等,引导全社会重视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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