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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安委办〔2009〕2号
  • 【发布日期】2009-02-01
  • 【生效日期】2009-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安委办〔2009〕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现就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工程建设目标和基本要求

示范工程建设目标:到2010年底,在全国建成一批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总体推进,推动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示范工程建设基本要求:

(一)示范矿井建设要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实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确保安全监控有效,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强化现场管理,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示范县(区)建设要做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责任落实;规划目标明确、措施配套、保障有力;坚持用好政策、提足费用、投入到位;坚持监督检查、挂牌督办、考核奖惩,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得到排查治理;安全监控区域网络完善、运行稳定、处置迅速,建立安全监控区域服务机构;辖区煤矿实现正规开采、通风合理、应抽尽抽、监控有效、制度完善、培训到位。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二、示范工程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规划起步阶段(2009年3月底前):各产煤省(区、市)在瓦斯治理现状普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查找差距和薄弱环节,编制“十一五”瓦斯治理规划,明确示范工程建设目标,提出示范矿井、示范县(区)建设名单。各地按照示范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示范矿井、示范县(区)建设的基本条件、评估标准和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县(区)、矿井作为先行试点。

(二)重点建设阶段(2009年底前):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示范工程建设经验,及时推广适用技术、装备和典型经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研究提出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瓦斯治理技术方案,推动示范工程建设。2009年底前,建成一批示范县(区)、示范矿井,总结一批适应本地区瓦斯赋存特点的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推广一批瓦斯治理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三)总体推进阶段(2010年):各地按照示范县(区)、示范矿井建设规划、目标和进度要求,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单位的检查指导,确保建设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的单位,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加快示范工程建设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到2010年底,各地全面实现示范工程建设的规划目标。

(四)全面推广阶段(2010年后):各地在全面总结示范矿井、示范县(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全面进行推广,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辖区内所有矿井均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实现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瓦斯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的目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产煤省(区、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协调明确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由其统一负责本地示范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为示范工程建设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充分调动产煤地区和煤矿企业开展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示范工程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力争做到各产煤市(地)有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有学习标杆、有典型经验。坚持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制定示范县(区)、示范矿井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达标时限、预期效果、保障措施、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等。

(三)制定标准、狠抓落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和示范县(区)、示范矿井建设的基本要求和相关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基本条件、评估标准和办法。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省级牵头部门每年应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一次检查,市(地)政府相关部门或煤矿集团公司每半年应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一次检查,示范县(区)、示范矿井每季度要进行一次自检。

(四)政策引导、科技支撑。各地要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提供政策、科技、资金等方面支持的力度,落实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充分调动市(地)、县(区)和煤矿企业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改造提升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组织相关专家为示范矿井的瓦斯治理进行技术论证,实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为示范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五)加强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大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把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管、监察纳入工作重点,及时掌握辖区内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示范工程建设。请各产煤省(区、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对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包括示范工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措施等)进行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和适用技术,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联系电话:010-64464024)。

附件:1.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

2.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建设基本要求

3.各省(区、市)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名单(规划)

4.各省(区、市)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县(区)名单(规划)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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