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表彰第三批“节水型城市”的通报
  •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建城[2007]71号
  • 【发布日期】2007-03-12
  • 【生效日期】2007-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表彰第三批“节水型城市”的通报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表彰第三批“节水型城市”的通报

(建城[200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海南省、北京、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以及《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节水型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6]377号)的要求,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进行初步考核,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核的基础上,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命名银川等11个城市为第三批“节水型城市”,现予以通报表彰。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已命名的城市要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巩固和发展节水成果,发挥示范作用。其它城市要以受表彰的城市为榜样,对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各地要通过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附件: 第三批“节水型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

第三批“节水型城市”名单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

浙江省宁波市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

河北省廊坊市

山东省潍坊市

山东省日照市

山东省东营市

山东省海阳市

山东省蓬莱市

江苏省张家港市

江苏省昆山市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