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
- 【发布文号】农办机[2008]14号
- 【发布日期】2008-04-30
- 【生效日期】2008-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以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农机发[2006]1号)精神,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了“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切实落实农机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促进了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推动“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表彰一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标准及组织要求
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统一标准、鼓励先进的原则。各省(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小组,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附件1),结合实际,组织考评、推荐本省(区、市)的“平安农机”示范县。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组成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进行审定。
二、考评方式和内容
考评工作按照县级自评、地市推荐、省级复评、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定的程序进行。各地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严格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重点考评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农机安全执法、农机安全生产状况等方面情况,真实反映各地“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水平。考评实行百分制,由各省(区、市)按照考核分数进行排名,择优进行推荐。
三、表彰数量及考评时间安排
本次拟表彰100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具体名额分配参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附件2),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5月至7月,县级自评。各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0分以上的县(区、市)可向地(市)推荐。地(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省级推荐。
(二)8月至9月,省级复评。省(区、市)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复评,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将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10月至11月,两部局审定。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抽查、评审、公示,最终确定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考评程序和时间安排,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考评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的各示范县申报表(附件3)和考评计分表(附件4),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监管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jhjg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64193363。
附件:
1.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
2.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
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
4.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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