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342 号
- 【发布日期】2009-10-23
- 【生效日期】2009-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09年第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09年第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9〕342 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9年度第4批城市建设农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0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3.7135公顷(其中耕地31.8662公顷)、未利用地2.46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厦门市2009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翔安区新店镇东园村水浇地1.5616公顷、水田6.6056公顷、园地1.0646公顷、其他农用地3.206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74公顷、其他土地0.6628公顷,沙美村水浇地4.1055公顷、水田9.8925公顷、旱地0.0828公顷、园地0.2068公顷、其他农用地5.2961公顷、其他土地0.504公顷,霄垄村水浇地2.1089公顷、水田7.5093公顷、其他农用地2.07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05公顷、其他土地1.295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6.364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820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7.184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落实。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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