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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煤管站原站长陈兴林玩忽职守、受贿案的通报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能源〔2008〕309号
  • 【发布日期】2008-05-19
  • 【生效日期】2008-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煤管站原站长陈兴林玩忽职守、受贿案的通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煤管站原站长陈兴林玩忽职守、受贿案的通报

(闽经贸能源〔2008〕309号)




各有关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会议精神,为了防止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发生,强化对渎职、失职行为的监管,现将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煤管站原站长陈兴林玩忽职守、受贿案通报如下:

2003年12月8月和2004年2月12日,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煤管站原站长陈兴林带队对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无证煤井雁吉煤井进行安全巡查时,发现该煤井生产生活设施存在,均未按规定予以拆除。2004年4月12日,陈兴林在对该煤井的安全巡查时又发现该煤井生产生活设施仍然存在,且有20余名工人在场,有非法生产迹象的情况下,仍未按“四个一律关闭”的六条标准关闭该煤井,导致“2004.4.14”特大事故的发生,造成11名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另查明,1998年至2003年期间,陈兴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苏邦割藤盂一矿业主黄木星、黄木法、黄木汉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3000元。陈兴林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这是一起典型的煤炭行业危害能源资源开发渎职犯罪案件,各单位要以此案例为反面教材,警示和教育相关工作人员,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强化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从端正思想、强化服务、提高素质入手,深入查找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基层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政策、法律、业务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队伍的管理意识、监管意识、廉洁从政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监督,防止教育缺失造成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健全和落实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制约,要深入基层,认真查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制度建设入手,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并狠抓落实。全省检察机关定于2008年5月起至2009年11月间,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专项工作重点是查办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各单位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深化政务公开,自觉地将监管工作置于社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之下,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止犯罪,防止制度缺失造成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要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执法流程,对执法中发现的非法矿井,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要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确保各项职能的正确行使。以案释法,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加强自律意识,自觉地把廉政、勤政的要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要积极配合监察机关严厉查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依法惩处害群之马,有效发挥国家法律对此类犯罪的震慑作用。

请将本通报转发到各县(市、区)及乡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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