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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胡小松的处罚决定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市罚字[2009]第7号
  • 【发布日期】2009-07-01
  • 【生效日期】2009-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胡小松的处罚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胡小松的处罚决定

(建市罚字[2009]第7号)




被处罚人:胡小松

聘用单位: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胡小松:

经查,你在向我部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并取得注册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9年1月4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9]17号),并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拟对你作出的处罚于3月13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了公告,现公告期已满三个月,未收到你的书面陈述与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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