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5〕56号
- 【发布日期】2005-06-02
- 【生效日期】2005-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深圳市普通高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深圳市普通高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深府办〔2005〕56号2005年6月2日)
《深圳市普通高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普通高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普通高考是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涉及成千上万考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大局,具有标准高、要求严、时效强的特点。为确保我市普通高考工作万无一失,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招委会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成立市普通高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闫小培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局、公安局、保密局、城管局、环保局、科技信息局、水务局、三防办、通信管理局、深圳供电局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考办,具体负责协调工作。
二、领导小组的责任是:
(一)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对高考期间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在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对考试产生重大影响时,对有关考试的问题作出决定;
(三)负责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通报考试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考试期间,如突发事件被确定为重大突发事件,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市招考办集中,研究处置方案。
四、考试期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高考情况列入值班工作重点关注事项,主要领导应在深主持工作。各区教育局和各考场要设立值班室,并配备值班人员。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启动,各部门要坚决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及时处理与本辖区、本部门有关的突发事件。
五、市保密局、公安局要配合市招考办适时跟踪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一旦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防止扩散,并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上报省教育考试机构。
六、市公安局要积极协助考场做好试卷押送和考场安全保卫工作。市公安交警局要在考场附近重要的交通要道设立值班岗位,配备拖车,及时处理交通拥堵。对于出现交通堵塞可能性较大的路口,要提前设计疏导方案,当出现严重交通堵塞时,可启用临时通道或设置专用通道,保证接送考生的车辆优先行驶。
七、深圳供电局要在考试期间注意各考场用电线路负荷情况,及时检修,排除考场区域的供电线路故障。对于考试期间考场所在区域局部供电紧张的,应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考场区域供电正常。
八、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考场及考场周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积极应对考生突发的群体性交通、饮食卫生等事故及卫生防疫事件。出现群体性交通事故时,由市卫生局、公安交警局进行及时抢救和疏导;出现大面积饮食卫生事故的,由市卫生局负责抢救。
九、市环保局要设立环境监测巡逻车,对考试期间考场周围的环境进行监控,及时制止各种环境噪声,确保考场的安静。
十、市气象局要采取措施,适时预报天气变化情况。当预计出现台风、洪水及其它灾难性天气时,要迅速将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市三防办要提出明确意见,对考场及附近的抗灾情况进行检查,存在隐患的要及时消除。市、区三防办要对可能水浸的路段进行排查,在可能阻断交通的地点安排接驳车辆,保证考生顺利到达考场。考场要安排备用衣服和必备药品,提供给有需要的考生使用。
十一、市委宣传部要密切注意考前和考试期间各类媒体对考试的报道,及时掌握社会各方面的有关反映,酌情通报有关部门。当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由领导小组授权、宣传部门负责对外发布消息,稳定社会情绪。
十二、市招考办及有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市教育局、监察局要认真对待有关考试违纪舞弊的各种投诉。对有诈骗、造谣惑众等不法行为的,应及时交由市公安局侦查控制。
十三、全市各考场设置“四备”:每个区要设1个备用考场,每个考场要设2个备用试室、1套备用广播系统和1套备用供电器。
十四、考试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线紧急值班电话:82288144、82197627,传真:82294042(24小时开通)。值班地点设在市招考办(地址:人民北路深中街16号市教育局东门办公楼)。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