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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4]13号
  • 【发布日期】2004-04-02
  • 【生效日期】2004-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穗府[2004]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04]1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意义,提高认识。此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市情市力调查。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发展迅猛,目前GDP已占全省的四分之一强,在全国大城市中仅次于上海和北京。但是,我市也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投资、出口、利用外资的规模有待扩大,增速有待提高等问题。认真搞好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全市的“家底”,对于更好地研究制定我市“十一五”计划,促进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协调发展,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加快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经济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门类,占我市经济总量的97%左右。市政府已成立了由沈柏年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计委、经委、商业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外经贸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城管支队、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银监会广东监管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广州警备区等单位组成的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作,确保经济普查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落实普查办公场地和经费,选调普查人员,按照国家、省、市的部署,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广泛宣传,认真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消除普查对象的顾虑。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普查登记不重不漏和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全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要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普查中发现有拒报、虚报、瞒报、迟报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 (穗办[200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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