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天津分公司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8〕1435号
  • 【发布日期】2008-11-05
  • 【生效日期】2008-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天津分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天津分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1435号)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请示》(金盛发〔2008〕1-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天津市筹建天津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