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6]650号
- 【发布日期】2006-11-21
- 【生效日期】2006-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
“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
(交水发[2006]650号)
经交通部、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省(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现将《“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
“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工程进度实施计划表(长江干线)
“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工程进度实施计划表(主要支流航道)及(航电枢纽)
交通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
长江全长6300余公里,是我国第一、世界第三大河,干流流经七省二市,是我国唯一贯穿东、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主要支流沟通长江南北地区,是流域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巨大运能和重要区位优势一直发挥着其他运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沿江经济带的形成,也为沿江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长江水运货运量已经超过了美国的密西西比河和欧洲的莱茵河,成为目前世界上内河运输最繁忙、运量最大的通航河流。
党中央、国务院和沿江各省市一贯重视开发长江、建设长江、发展长江。随着长江水运持续快速发展,“黄金水道”在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实现现代化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地位越来越重要。积极发展水路运输,改善出海口航道,提高内河通航条件,建设长江黄金水道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推进江海联运,已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长江黄金水道建设进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为贯彻落实 “合力建设黄金水道,促进长江经济发展”座谈会和2006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细化相关措施,落实相关工作,加快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优势,促进沿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交通部与沿江七省二市共同制订《“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以指导“十一五”期的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工作。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着力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建立协调互动机制,合力建设长江黄金水道,全面提升长江水运生产力水平,为沿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畅通和有竞争力的水运服务。
二、推进原则
(一)坚持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长江水运发展全局。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注重效益与完善功能相结合。优先发展国家高等级航道中运量需求大,在区域综合运输体系中优势明显的航段,以及主要港口的集疏运通道和具有一定经济开发价值的重要支流航道,重点推进对中西部区域产业布局影响大和腹地经济活跃的港口群建设,整体推进长江水运发展。
(二)坚持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原则。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形成合力,联动发展。从服务大局出发,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大对跨地区航道建设的协调力度,对接好水运设施建设标准和建设时间,争取同步建成,充分发挥整条航道和航道网的航运功能。
(三)坚持综合利用,联合开发的原则。
根据流域经济发展规划,注重效益,适度超前,合理开发,有效利用水资源,积极主动与有关涉及水资源利用的部门联合开发,实现多目标协调发展,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
(四)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
调整投资结构,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对航道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同时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对航电(运)枢纽采取多渠道筹资并举,实现滚动发展;在充分发挥市场投融资作用、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有序建设内河港口码头的前提下,适当支持内河码头建设,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体的长江港口建设投融资机制。
(五)坚持统筹安排,动态管理的原则。
依据实施计划,强化目标管理,落实措施,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加快建设,同时结合经济发展对水路运输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强项目动态管理,确保建设目标实现。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长江水运实现现代化,适应沿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沿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高效、畅通和有竞争力的水运服务。长江水运的优势充分体现,长江黄金水道的作用充分发挥。
(二)“十一五”规划目标。
到2010年,长江干线航道条件明显改善,5万吨级海船乘潮直达南京,较大幅度地延长5000吨级海船到武汉的通航期,利用航道自然水深,使3000吨级海船季节性通航至湖南城陵矶。武汉以上航道更为通畅,三峡库区万吨级船队可直达重庆主城区港区,千吨级船舶直达云南水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中主要航道通航1000吨级船舶,京杭运河堵航问题明显缓解,通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主要疏港通道更为顺畅;长江重要通航支流航运开发成效明显;长江主要港口的主要港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机械化、规模化水平明显提高;长江水运的支持保障能力大幅度提高。基本实现船型标准化、系列化,长江干线货运船舶平均吨位提高到1000吨以上,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5%;京杭运河及长江三角洲水网主要航道船型标准化率将达到80%。
四、“十一五”建设任务
合力推进航道治理、港口建设、船型标准化、三峡过坝运输扩能、水运保障及干支联动六项工程。
交通部将加快长江干线航道建设步伐,结合水利河势控制工程,实施一批航道整治及控导工程,提高航道尺度,扩大航道通过能力,改善通航条件。
南京以下航道,完成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三期工程,同步将12.5米水深航道延伸至江苏太仓港区。加快推进通洲沙、白茆沙航道治理的前期工作,适时实施口岸直、福姜沙水道整治,以及零星碍航物清除工程,进一步巩固10米深水航道的建设成果,为12.5米深水航道继续上延做准备,在条件成熟时,实施12.5米水深航道延伸到南京工程。
南京至安庆段航道,完成太子矶、拦江矶礁石炸礁、黑沙洲水道整治工程,开工整治土桥水道,使该段航道水深达到6米。
安庆至武汉段航道,完成东流、罗湖洲、武穴、张南上浅区水道整治,使该段航道水深达到4.5米。
武汉至宜昌段航道,完成马家咀水道整治一期、嘉鱼~燕子窝河段整治、武桥水道整治工程,以及周天河段、沙市河段、瓦口子水道航道整治控导工程。跟踪协调芦家河水道航道整治控导工程。实施界牌二期整治工程,枝江水道和江口水道航道整治控导工程,改善中游航道条件,提高航道通过能力。
宜昌至重庆段,结合三峡工程175米蓄水进程,实施库尾娄溪沟~铜锣峡河段碍航礁石的清炸工程。
重庆至水富段,完成重庆至泸州段航道整治;开工建设泸州至宜宾、宜宾至水富段航道整治工程,使该段航道水深达到2.7米。
地方政府、交通部将合力加强重要支流航道建设,按照“十一五”总体目标,促进干支联动发展。加快以京杭运河扩能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主要港区集疏运通道为重点的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建设,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全线达二级标准,通往上海的主要集装箱通道按三级航道标准基本建成;加快推进赣江、汉江、湘江、嘉陵江等重要通航河流梯级开发进程,嘉陵江干流739公里,利泽以上达四级航道标准,利泽以下达三级航道标准,湘江株洲、汉江崔家营枢纽基本建成。
继续采用多种渠道,加快标准船型和推荐船型的研发,重点研发江海直达船、集装箱船、散货船、化危品船、汽车滚装船和客渡船的标准船型和推荐船型。交通部将组织完成《长江干线现有运输船舶船型比选工作指南》,制定《长江干线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程行动方案》及研究制定《长江干线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推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
开展长江干线渡口、渡船标准化改造工作,推动和支持建设标准化渡口和开发适应长江水文、航道特征和渡运实际情况的新船型,提高渡船安全性能,服务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研究并实施三峡坝区长期翻坝方案,推动建立长期翻坝运输体系。支持湖北省建设较高等级的翻坝公路。形成“水―陆”翻坝转运格局。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升船机的建设。
为保障长江水运安全、有序和健康发展,交通部将加快长江干线水运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升支持保障能力。继续完善长江干线水运通信网络,建立长江航运信息系统。完善长江干线搜救体系,实行海事监管巡航与救助一体化,建设水上现代监管系统、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系统、防污及快速反应系统,实施联合执法,全面提高长江海事监管能力和快速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三峡枢纽航运配套设施建设,实现高水平的两坝间统一调度、联合运行。加强长江航运公安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高反恐预控能力。
继续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具有区域性枢纽作用的主要港口,拓展港口功能,实现港口结构升级,提升港口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完善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为核心的集装箱运输体系,铁矿石江海转运体系,煤炭专业化运输体系,汽车滚装运输体系和石油及液体化工品江海运输体系。
重点推进建设长江干线南通、苏州、镇江、南京、马鞍山、芜湖、安庆、九江、黄石、武汉、岳阳、荆州、宜昌、重庆、泸州等主要港口,以及水富等地方重要港口。
建设工程项目进度实施方案见附表(港口项目不包括)。
五、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领导,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黄金水道建设。
充分发挥部省市协调机制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协调长江黄金水道建设中各方面的关系;研究解决长江黄金水道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建设目标实现。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各项规划。
交通部相继组织完成了《全国内河航运发展战略》、《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西部地区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规划》、《长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建设规划》、《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和《长江船型标准化实施纲要》的编制工作;目前已编制好《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并上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结合长江流域规划修编工作,修订完善《长江水系航运规划》。
沿江各省市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建立现代综合运输体系,服务经济建设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地方水运发展规划,同时加快省市港口、航道布局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要加大实施力度。加强协调,有效保护水运资源,实现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的协调,主动作为,严格控制好规划线内的土地和岸线资源,为水运持续快速发展留有空间。
(三)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储备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重视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大前期工作投入力度,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为工程及时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在项目前期咨询、科研、设计工作中引进竞争机制,创新理念,优化设计方案,提高前期工作质量。
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细化目标,切实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加大项目储备,形成项目前期和后期建设工作的紧密衔接,把握好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重要历史机遇期,确保“十一五”期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
(四)拓宽思路,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广泛筹集建设资金,需要进一步发挥中央和地方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好现有筹融资渠道,拓宽新的筹资渠道,建立多渠道、宽领域、全方位的筹融资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水运建设,逐步建立起“政府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的交通投融资体制,为内河水运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交通部将进一步加大对长江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在“十一五”期安排150亿元资金,主要用于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三期及向上延伸工程、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和干线水运支持保障系统设施建设,支持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骨干航道和长江主要支流航道建设,引导和扶持干线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在充分发挥市场投融资作用、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有序建设内河港口码头的前提下,适当支持中、西部地区内河码头建设,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体的长江港口建设投融资机制。
沿江各省市政府将根据建设要求,积极筹集地方建设资金,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一是采取积极的筹资政策,增加地方财政资金投入,进一步统筹交通建设资金,划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起稳定的水运建设专项资金来源;二是积极争取国债资金用于水运建设;三是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四是争取银行贷款等资金用于水运建设;五是以资产为纽带,盘活存量资产,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对于航运(电)枢纽工程,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与有关涉水部门、行业、地方政府通力协作,团结治水,联合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运资源,发挥水资源利用的最大效益,同时也降低交通部门单一对航道建设的成本。
省级人民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将港口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港口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对港口、航道建设用地,除按现行政策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的,可按最低限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航道建设征地时,按国家、省、市最低标准进行补偿,并从低收取航道整治工程的相关税费。
(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规章制度,确保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稳步推进。
交通部将加快《航道法》的立法工作,同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为航道建设、维护管理及航道保护提供法律保障。近期将颁布《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修订《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各地区要结合地方和行业的特点,制定完善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和制度,促进内河水运工程建设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
(六)加大科研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科技含量。
围绕交通部提出的建设创新型行业总体目标,开展水运行业创新工作。深入探索研究土地、岸线、能源和建筑材料等科学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强化创新意识,引进水运工程设计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重点开展通航河流信息化、数字航道、水运安全保障及航道整治技术等重大专项攻关和重大项目研发。
交通部将加大科技开发资金投入,支持长江黄金水道建设中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如水运资源保护、航电枢纽关键技术、高坝通航、航道整治技术、疏浚土利用等方面技术研究。
地方交通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和人才培养的力度,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的特点,开展对港口码头技术和航道建设技术研究,加强对疏浚工程技术的总结和水运工程结构耐久性研究,进一步加大西部科研成果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和推广力度,增强水运建设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行业建设,加快水运行业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的转型进程。
(七)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加大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规范水运建设市场行为,严格建设市场准入,加强工程动态监管,狠抓各项制度落实,提升管理理念,提高工程质量。
交通部将着手建立诚信指标体系,对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业主等参建单位进行诚信评价。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开展建设管理创新活动和以“履约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市场执法监察活动,曝光不守法,不诚信单位,并与企业资质管理相联系。
对重点工程项目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对项目法人、负责人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积极推进工程招投标合理低价中标制度,探索开展项目代建制的试点工作。
继续以内河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年活动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创优活动,通过制度建设和手段创新,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进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八)因地制宜、科学组织工程实施。
长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应紧密结合防洪和河势控制工程,加强原型观测,抓住有利治理时机,实施工程建设,确保整治效果。
长江三角洲水网地区及平原河网地区航道整治工程,结合水利部门治理主干河道、扩大泄洪和农田灌溉能力的时机,按照规划目标,与水利部门同步实施航道整治项目。对航道整治涉及到的碍航桥梁改造工程,尽可能纳入公路网改造或城镇建设中去,对疏浚土方要与吹填造地相结合,利用新造增值土地进行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内河航运建设,减轻筹资压力。
主要支流航运开发工程,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应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实力选择建设时机,同时要充分考虑防洪、灌溉、旅游开发等综合效益。
(九)深化改革,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长江水运市场。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长江水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体制创新,整合管理资源,坚持依法行政,逐步建立起决策科学、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鼓励发展以货物仓储、配送和集装箱场站建设一体化为目标的长江水运运输网络,为现代交通和物流产业的发展奠定基础。大力推进水运信息化、标准化等软件建设,为现代化物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平台。组织开展有关长江航运发展政策,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大力推进和支持长江干支线内河集装箱运输,积极培育和发展内河集装箱运输市场。建立、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长江水运市场。
(十)加强廉政建设,营造良好的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环境。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多、规模大,质量要求高,涉及部门多,社会关注度也相对较高,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按交通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求,以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为重点,并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从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在深化体制改革、加强督察上下功夫,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在交通行业筑起反腐倡廉的有效防线,树立交通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环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