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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4〕4号
  • 【发布日期】2004-01-06
  • 【生效日期】2004-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府〔2004〕4号)




为确保汕头热电厂至110千伏万吉变电站的110千伏热万送电线路(以下简称线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坚决打击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1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为线路保护区(具体范围以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界桩标志为准)。

二、在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任意移动或破坏界桩及标志;

(二)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线路工程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手段从事下列活动:

(一)阻挠新建线路杆塔、架设导线的施工;

(二)要求包揽与线路建设工程有关的施工、运输、装卸等业务;

(三)侵占、挪用线路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

(四)对施工单位敲诈勒索。

四、新建线路杆塔、架设导线涉及青苗等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凡在线路保护区范围内违反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线路建设工程所在的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会要负起责任,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坚决制止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

六、凡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二)造谣惑众,无理取闹,煽动闹事的;

(三)偷窃、破坏、抢夺工程建设财务和设施的;

(四)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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