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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鲁迅故居修缮工程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409号
  • 【发布日期】2008-05-19
  • 【生效日期】2008-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鲁迅故居修缮工程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鲁迅故居修缮工程的函

(办保函〔2008〕409号)




北京鲁迅博物馆:

你馆《关于鲁迅旧居修缮工程的请示》(鲁博报〔2008〕09号)收悉。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请你馆按规定程序经北京市文物局上报维修方案及申请维修经费。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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