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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7〕36号
  • 【发布日期】2007-07-11
  • 【生效日期】2007-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7〕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7〕79号)要求,今年7月份在全国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为做好我省调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
通过调查,一是全面系统地收集我省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消费、医疗保障等方面资料,为各级政府研究解决民生等问题提供翔实的参考信息;二是为2008―2010年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提供基础样本框,保障未来三年经常性住户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三是了解我省城镇居民家庭环保节能状况以及教育、住房等热点问题,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基础性数据。

二、调查的实施
这次调查范围包括17个省辖市以及桐城市、歙县的2万多城镇住户,由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负责具体调查工作。

三、几点要求
(一)各市政府及相关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落实调查经费,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公安部门及工会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支持调查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调查任务。
(三)各街道、社区(居委会)要配合调查部门搞好选户工作,并选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协助上门调查。各基层派出所及社区应无偿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图表、名册等资料。被抽中的调查户要认真填写调查问卷,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
(四)各调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调查方案,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切实提高调查数据质量。对调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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