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28
- 【生效日期】2006-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0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06号
关于批准对梅里斯洋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梅里斯洋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梅里斯洋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梅里斯洋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梅里斯洋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请示》(齐梅政呈[2005]2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雅尔塞镇、共和镇、达呼店镇、卧牛吐镇、莽格吐乡等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大八旗”。
(二)立地条件。
土壤类型为黑钙土、沙壤土、草甸土,pH值6.8至7.5,有机质含量≥3%。
(三)栽培管理。
1. 地块选择:非葱、蒜类地块,实行3年以上轮作。
2. 整地标准:
(1)深松整地:施农家肥≥30吨/公顷,磷酸二铵≤0.2吨/公顷,硫酸钾≤0.15公斤/公顷。
(2)作畦:畦宽1至1.1米。
3. 育苗:育苗时间: 2月1日至3月5日,温室大棚育苗,苗龄≥60天,株高≥15厘米,叶片3片以上。
4. 定植:5月15日前,定植密度≤45万株/公顷。
5. 水肥管理:
(1)根据土壤墒情及植株生育进程适时灌溉,采收前20天停止浇水。
(2)以有机肥为主,根据生育期生长状况实施追肥2至3次。
6. 采收:9月10日前采收完毕,采收后就地晾晒2至3天。
7. 储藏:常温储藏,储藏期不超过8个月。
(四)质量特色。
1. 感观指标:葱头为圆形,果型好,色泽铜黄,外观无损伤及病虫疤痕,2至3层不脱皮。
2. 理化指标:直径≥4.5厘米;球形指数0.75至0.99;硬度≥10.0×105 pa;比重≥1.00g/ml。
每100克洋葱含水份≤91g,碳水化合物5g至8g,粗纤维0.5g至0.8g,可溶性固形物≥8.0%。
三、专用标志使用
梅里斯洋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梅里斯区分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梅里斯洋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