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8〕29号
- 【发布日期】2008-05-22
- 【生效日期】2008-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新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新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发〔2008〕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新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是汉江流域梯级开发工程之一。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坝前正常蓄水位76?23米加1米风浪和浸没影响,接2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
二、襄樊市及襄城区、樊城区、谷城县、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对待。
三、襄樊市及襄城区、樊城区、谷城县、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新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业主和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调查结果要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进行公示,做到全面准确,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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