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综〔2008〕90号
- 【发布日期】2008-05-23
- 【生效日期】2008-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08〕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为切实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兼顾其他住房困难群体,按照“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进度”、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整治力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
(二)目标任务。一是争取在2008年年底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或特困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且保障范围由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障家庭总数的20%;三是廉租住房竣工面积不得低于商品住房竣工总面积的2%,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不得低于商品住房竣工总面积的8%,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地面积不得低于商品住房供地总面积的10%。同时,对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次年不予下达住房用地计划。
二、切实做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一)认真编制规划与计划。编制规划和计划要根据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和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配建计划,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明确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总量,并在空间分布上使用图鉴方式标明位置;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与资金总量。对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建设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等,也要作出相应的计划安排。要把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总体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年度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城市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落实配建方案。按年度拟出让经营性项目用地计划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的配建方案;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要明确规定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规模、用地面积、套型面积、总套数、建筑标准以及商品住房小区中座落的位置;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时,将配建方案规定的条款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方式等内容,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可以选择相对集中建设具有一定规模、配备齐全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示范小区。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
(一)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动态管理机制
1、合理确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各县(区、管委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均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仙游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仙游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008年度,荔城、城厢、涵江、秀屿四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年收入低于3万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2、严格供应管理和复核、退出制度。要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健全退出机制。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住房。逾期不退出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也应及时停止供应。
(二)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
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省政府每年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多渠道落实社会保障性住房。一是集中建设。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或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选择相对集中建设具有一定规模、配备齐全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二是收储用地中统建的拆迁安置小区中安置后套型建筑面积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的剩余安置房。具体收储方案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在年度拟出让经营性用地项目配建社会保障性住房。四是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符合城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大型工业企业或建设项目中,根据农民工的用工数量配建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住房。五是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方式提供符合保障面积标准的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
(三)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1、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采取租赁补贴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对属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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