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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757号
  • 【发布日期】2008-08-29
  • 【生效日期】2008-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税函〔2008〕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 <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 <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 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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