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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钧台钧窑窑址加固保护设计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516号
  • 【发布日期】2008-05-30
  • 【生效日期】2008-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钧台钧窑窑址加固保护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钧台钧窑窑址加固保护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516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禹州市钧台钧窑窑址加固保护设计方案的请示》(豫文物〔2008〕11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钧台钧窑一号、七号窑址加固保护设计方案。

二、该方案还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分别评估颍河河水、地表水和雨水对窑址的影响程度,并进一步开展水文、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补充说明窑址内土体含水率、孔隙度、密度、易溶盐含量等随深度不同而发生的变化,易溶盐的成分及其对窑址土体崩解所产生的作用,毛细水上升高度对窑址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为窑址加固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二)防渗墙的选址应尽量避开地下文物遗存,合理确定需开展防渗的范围,设计中应考虑钻孔灌浆桩式幕墙的孔间如何叠压,固定孔深是否适合不同的地层厚度,一排孔能否达到理想的防渗效果等问题。建议在遗址区增设抽排水孔,以降低该区域的地下水位。

(三)对发掘坑壁的坍塌部分进行加固时,应注意做好所用木杆的防腐处理,或考虑选用PVC管材等其他材料。

(四)建议增加对遗址区地下水位的监测,可考虑在适当位置增设观测孔,以评估防渗墙的有效性。

(五)应补充窑址周边场地排水设施改造的具体设计。

(六)现有保护房的维修应在评估其对窑址影响的基础上进行,并应补充墙体与发掘坑壁之间防水处理的具体设计。

(七)可先采用传统手段对亟需进行抢险加固的窑址本体进行临时支护。采用NS―2材料对窑址进行化学加固保护应慎重,建议先进行现场实验。目前应先实施防水工程,待防水工程和化学加固现场实验取得成效后再考虑开展窑址本体加固工程。

(八)应进一步论证发掘一号窑址二层台的必要性,建议暂不发掘,如确需发掘应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组织方案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钧窑遗址保护规划,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遗址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加强监测,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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