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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8〕517号
  • 【发布日期】2008-04-28
  • 【生效日期】2008-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517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费率(2008版)的请示》(平保产发〔2008〕37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摩托车、拖拉机保险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调整为基本险。修订后的摩托车、拖拉机保险的条款名称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

1、商业第三者责任险:A03H02Z01080428;

2、车辆损失险:A03H02Z02080428;

3、车上人员责任险:A03H02Z03080428。

附加险、特约条款:

1、全车盗抢险:A03H02F01080428;

2、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3H02F02080428。

二、保监产险〔2007〕265号文件批复你公司的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费率自本文件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停止使用。

附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费率(2008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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