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教发[2005]6号
  • 【发布日期】2005-03-23
  • 【生效日期】2005-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现将2005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计划执行过程中须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和加强执政能力,坚定不移地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八字方针,切实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坚决维持计划管理的严肃性,不得突破。

二、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深入分析、思考目前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积极推动高等教育工作重心向深化改革、提高质量转移,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三、国家制定并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是当前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与节奏、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秩序和维护高等学校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2005年全国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本科、高职计划,确保2005年高等教育宏观发展目标的实现。

四、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重视并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专门人才的需求情况,调整和设置专业,坚决停止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长线专业招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强化与企业、行业的联系,大力推行“订单式”培养模式,加快培养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五、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规定要求,对2005年因办学条件不符合有关要求而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并通过加大投入或布局结构调整,尽快改善其办学条件。

六、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独立学院计划安排、教学管理和招生宣传工作等的领导。凡未经教育部确认或审批的普通高校以民办机制举办的各类二级办学机构均不得安排招生。

七、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只有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高等学校、分校办学点才可以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严格禁止普通高等学校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校举办普通高职教育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要求,2005年具有普通高职招生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以本文附件公布的名单为准,其他成人高等学校不得擅自安排普通高职招生。

八、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近几年招生计划安排和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增加和跨越隶属关系调整招生计划。

九、各地、各部门将2005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下达给所属高等学校的同时,须抄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2005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