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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坡社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安置剩余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土〔2007〕370号
  • 【发布日期】2007-08-24
  • 【生效日期】2007-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坡社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安置剩余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坡社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安置剩余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莆政土〔2007〕370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龙坡社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安置剩余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莆国土资[2007]279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城厢区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荔城区北大路的龙坡社旧城改造安置剩余土地所对应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2006)第C2006073号、莆国用(2007)第C2007059号)补办出让手续,用地面积2378.80平方米(其中:商业用地面积255.9平方米,住宅用地面积2122.9平方米)。

二、莆田市城厢区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合理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四、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根据该项目的出让价格减去已使用年限土地价格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六、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及变更登记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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