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云南省
-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5]124号
- 【发布日期】2005-07-19
- 【生效日期】2005-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云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推广节能建筑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推广节能建筑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相关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m5]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体现,是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抗震减灾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保护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常抓不懈。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业厅、税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省经委要继续牵头与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全省的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今年12月31日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有关职能部门内设立专门的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工作机构,做到组织、人员、职责“三落实”。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调控力度
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云南省政府第89号令),强化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调控作用,认真落实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认真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管等工作。
四、抓好落实,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根据《通知》要求,到2010年年底,全省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其中,昆明市要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限制和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的工作;2m8年底前,曲靖、玉溪、楚雄、红河、文山、大理等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到2010年,实现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全省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新建建筑节能率力争达到50%以上。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完善地方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强化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实施和应用技术培训,以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建筑工程的质量。
五、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宣传工作,通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展览、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营造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良好舆论环境,形成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良好社会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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