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3〕23号
- 【发布日期】2003-02-25
- 【生效日期】2003-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
(保监发〔2003〕23号)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为了推进航空意外保险改革,落实我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34号)精神,结合部分地区和部分公司反映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原航空意外保险统颁条款产品和未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航空意外保险产品。
二、自2003年3月1日起,原则上禁止保险公司采用手工出单方式销售航空意外保险保单。
如果个别地区由于网络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电脑出单,当地保监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迟于2003年4月15日的手工出单截止时间,允许保险公司在截止时间前继续在当地采用手工出单方式销售航空意外保险保单;保监办应同时将手工出单截止时间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自建电脑网络或者购买网络服务实现航空意外保险业务的电脑联网、实时出单。
中国保监会鼓励航空意外保险产品的多样性和电脑联网方式的多样性,禁止保险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阻扰其他保险公司跟网络服务供应商及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正常商业合作形成技术垄断或者市场垄断。
四、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的保单管理和保单防伪工作,防止出现保单流失和伪造保单。如发现伪造保单,应及时向当地保监办报告。
五、各保监办应高度重视航空意外保险改革,按照培育适度竞争的市场并逐步建立航空意外保险市场化监管模式的目的,制订当地落实航空意外保险改革的具体方案,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大力推动航空意外保险电脑出单等各项改革工作。
六、各保监办应对各保险公司执行保监发[2002]134号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航空意外保险改革中当地市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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