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69号
- 【发布日期】2006-04-26
- 【生效日期】2006-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大亚湾核电厂电气厂房消防系统(JPL)卤代烷灭火系统改进请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大亚湾核电厂电气厂房消防系统(JPL)卤代烷灭火系统改进请示的批复
(国核安发〔2006〕69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电气厂房消防系统(JPL)卤代烷灭火系统改进的请示》(广核运〔2005〕5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改进申请进行了审评,认为该改进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批准该申请。
你公司应严格履行申请中的各项承诺,确保大亚湾核电厂运行安全。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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