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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大亚湾核电厂电气厂房消防系统(JPL)卤代烷灭火系统改进请示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69号
  • 【发布日期】2006-04-26
  • 【生效日期】2006-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大亚湾核电厂电气厂房消防系统(JPL)卤代烷灭火系统改进请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大亚湾核电厂电气厂房消防系统(JPL)卤代烷灭火系统改进请示的批复

(国核安发〔2006〕69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电气厂房消防系统(JPL)卤代烷灭火系统改进的请示》(广核运〔2005〕5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改进申请进行了审评,认为该改进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批准该申请。

你公司应严格履行申请中的各项承诺,确保大亚湾核电厂运行安全。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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